本節的目的是記錄 Cohasset 對 MinIO 物件儲存功能的評估,如第 1.3 節「MinIO 物件儲存概觀和評估範圍」中所述,並與 CFTC 要求進行比較。
第 2 節「SEC 規則 17a-4(f) 合規性評估」中引用的各項相關要求,是基於 SEC 規則 17a-4(f) 中的措辭以及 Cohasset 對這些要求的解釋,並考慮到相關的 SEC 解釋性發布。具體而言,SEC 於 2003 年的解釋性發布重申,該規則制定了電子儲存媒體必須滿足的標準,才能被視為 SEC 規則 17a-4 下可接受的儲存方法。
如果經紀交易商使用電子儲存系統,該系統透過使用整合的硬體和軟體控制碼,防止在其要求的保留期間內覆寫、刪除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記錄,則不會違反該規則第 (f)(2)(ii)(A) 段中的要求。[強調]
因此,Cohasset 認為,SEC 規則 17a-4(f) 中規定的要求是技術中立的,並適用於任何具有 (a) 延伸到電子儲存系統的整合控制碼,以及 (b) 提供符合規則要求的功能的電子解決方案。
2017 年 8 月 28 日,CFTC 規則 1.31 的修正案確立了技術中立、以原則為基礎的要求。如本節表格所示,Cohasset 認為,透過滿足 SEC 要求可以實現現代化 CFTC 規則的要求。
在將 MinIO 物件儲存的功能與 SEC 要求進行比較,以符合以原則為基礎的 CFTC 要求時,必須認識到,SEC 規則分別描述了索引資料和稽核追蹤的要求,而 CFTC 在 17 CFR § 1.31(a) 中建立了一個擴大的電子監管記錄定義,以包括以下 (i) 和 (ii) 段中指定的資訊。
定義。就本節而言
電子監管記錄是指所有監管記錄,但不包括記錄實體完全以紙本建立和維護的監管記錄。
記錄實體是指本法或本委員會本章的法規要求保存監管記錄的任何人。
監管記錄是指本法或本委員會本章的法規要求保存的所有帳簿和記錄,包括對此類帳簿和記錄的任何更正或其他修改記錄,前提是,對於以電子方式儲存的此類帳簿和記錄,監管記錄還應包括:
(i) 存取、搜尋或顯示任何此類帳簿和記錄所必需的任何資料;以及
(ii) 所有以電子方式產生和儲存的數據,描述這些帳簿和紀錄的建立、格式化或修改方式和時間。[重點標示]
Cohasset 在第 2 節中提出的評估重點,是關於當物件鎖定模式設定為符合性時的 MinIO 物件儲存。符合性模式具有高度限制,可確保儲存解決方案應用控制措施,以 (a) 保護紀錄內容和某些系統元數據的不可變性,以及 (b) 防止在應用保留期限內刪除。
在下表中,Cohasset 將 MinIO 物件儲存(當物件鎖定模式設定為符合性時)的功能,與 CFTC 關於保留形式和方式以及檢查和生產監管紀錄的基於原則的要求聯繫起來。此外,Cohasset 認為,當受監管實體應用適當的程序控制,以監督可能允許在保留期限到期之前修改或刪除內容的操作時,以治理模式(限制較少)儲存記錄物件的 MinIO 物件儲存,也符合這些基於原則的 CFTC 要求。這種限制較少的治理模式選項提供了移除保留控制的靈活性,這可能有利於遵守隱私和數據保護要求。
左欄列出了基於原則的 CFTC 要求。中間欄提供了 Cohasset 對於 MinIO 物件儲存(具有物件鎖定)是否能夠滿足 CFTC 規則 1.31(c)-(d) 中電子監管紀錄要求的分析和意見。此外,為了方便參考,右欄列出了相關的 SEC 要求。